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姚建龙(2)
2、反思之二——自愿戒毒的合理性
在实践中,自愿戒毒也是弊端迭出,这使人又不得不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1)自愿戒毒往往成为吸毒者规避法律惩处的借口。笔者在戒毒所工作期间,有些吸毒人员就曾向笔者坦言:当禁毒斗争的“风声较紧”时他们就采取自愿戒毒的方式躲避风头,因为如果被抓获就可能受到拘留、罚款、强制戒毒甚至劳动教养1—3年的处罚,而在自愿戒毒机构里他们自由、安全、“合算”得多。另外,自愿戒毒对他们至少还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对毒品的耐受性,重新吸毒时可以获得更大快感;二是暂时缓解缺乏毒源的危机。(2)自愿戒毒冲击着强制戒毒(广义)工作。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开展自愿戒毒业务的机构是医疗单位(主要是在精神病院内设立),也允许强制戒毒所收治自愿戒毒人员,部分劳教戒毒所实际上也在以各种形式收治自愿戒毒人员。自愿戒毒相对而言,可以给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实践中,自愿戒毒往往成了部分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创收的捷径。有限的戒毒药物、经费、人力被用于谋取经济利益,强制戒毒工作不可避免的受到冲击。(3)自愿戒毒在管理上存在先天不足和诸多弊病。自愿戒毒人员对于戒毒医疗机构而言,他们是病人,医生对待病人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强制措施必然受到很大限制。对吸毒人员的矫治可以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虽然不能说每一个吸毒人员都恶习较深,但是仅仅出于控制毒源、戒除毒瘾的需要也得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理,甚至是人身、自由的控制。这是医疗机构所难以做到的,即便是采取了严格的管理、强制措施,在法律上似乎也缺乏依据。很多自愿戒毒所实质上无法控制毒源,边戒边吸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自愿戒毒机构还常常出现医护人员被殴打现象。甚至有些自愿戒毒机构竟成了一些毒犯销售毒品的窝点。[1](4)自愿戒毒复吸率极高。由于自愿戒毒的时间一般很短;采用的多是药物脱瘾治疗法,而目前的戒毒药物又有很大的局限性;自愿戒毒机构的管理还存在先天不足等原因,因此自愿戒毒的复吸率普遍非常高。有人对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方式作过比较,结果表明,自愿戒毒的复吸率最高,例如,北京市某戒毒医院的戒毒者的复吸率在90%以上,[2] 另有资料反映戒毒医疗机构的复吸率在95%以上。[3] 据广州市禁毒办统计,广州市1996年底有15间自愿戒毒所,戒毒时间仅为15-20天,复吸率几乎为100%。[4] 另据广东省有关部门对373名吸毒成瘾者的调查,自愿戒毒的复吸率为93.6%。[5](5)自愿戒毒存在的目的与自愿戒毒机构赢利性目的存在冲突。我国之所以允许自愿戒毒制度的存在是出于矫治吸毒成瘾者、提高毒瘾戒断率的目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自愿戒毒机构本质上还是一种赢利性机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屈从的往往是前者。实践中许多自愿戒毒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对于毒瘾没有戒除者也允许出院,甚至还出现过个别自愿戒毒所为了经济利益向戒毒者出售毒品的恶性案件。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