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姚建龙(3)
二、对强制戒毒的反思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1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者予以强制戒除。1995年国务院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对强制戒毒场所的建设、管理、戒毒措施、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后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强制戒毒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强制戒毒所746个,1991年至1999年期间,全国强制戒毒达90多万人次,仅1999年就强制戒毒22.4万余人次。[6] 强制戒毒已经成为我国戒毒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理毒品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它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许多不足之处,也值得我们反思。
1、反思之一——强制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
近年来由于戒毒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强制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一度较为混乱。有些地方因为经费不足等原因,强制戒毒所名义上是由公安机关开办,实际上是与企事业单位、武警、军队、地方医院甚至个人合资开办;一些地方的强制戒毒所条件较差,实际是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养所合设;有些强制戒毒所以赢利为目的,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收费混乱,甚至只要交钱即可走人,社会影响很坏;有些强制戒毒所管理混乱,甚至不能控制毒品的流入,出现所内吸毒的严重问题;有些强制戒毒所仓促上马,条件简陋,缺乏甚至有些根本不具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戒毒医护人员;有的强制戒毒所用药混乱,不遵守国家对戒毒药物和方法的规定,甚至导致新的药物滥用;有的强制戒毒所不仅治疗方法简单,而且根本无法做到从生活管理、毒品教育、心理治疗和康复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还有些强制戒毒所存在打骂、虐待戒毒人员现象。强制戒毒所的设置与管理混乱曾经一度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为此,公安部在2000年连续发布《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和《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对全国的强制戒毒所进行清理整顿。
上述不良情况的存在不仅会严重影响戒毒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往往使戒毒流于形式,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从短期角度看,它不能保障戒毒质量,不能从挽救吸毒者和预防复吸的角度有效地使吸毒者摆脱毒品;从长期角度看,其不良后果是使这些戒毒者重新流入社会,不利于有效控制复吸。多次戒毒失败的经历还会伤害戒毒人员的戒毒信心,产生逆反心理,使他们形成对戒毒的错误认识,非常不利于以后的戒毒和康复。另外它还会严重影响我国戒毒工作的声誉。
2、反思之二——强制戒毒并非完整的戒毒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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