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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姚建龙(9)
四、重构我国戒毒体系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不足,参考国外戒毒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建议:统一立法,改革自愿戒毒,完善劳教戒毒,把强制戒毒纳入劳教戒毒,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中心的中国戒毒体系。
当前,我国戒毒立法非常薄弱,缺乏戒毒工作的统一立法,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各自为政,而自愿戒毒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严重阻碍戒毒工作的发展,迫切需要改变。立法机关应抓紧制定我国的统一戒毒法,鉴于戒毒工作涉及吸毒成瘾者的人身自由,根据2000颁布的《立法法》,这一立法工作应由全国人大进行,不宜再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
目前的医疗单位开办的自愿戒毒机构主要是以赢利为目的,这是自愿戒毒弊端丛生的主要原因所在。建议不允许以赢利为目的的自愿戒毒机构存在,实现自愿戒毒向公益性质的转变。世界上允许自愿戒毒存在的国家或地区,自愿戒毒机构大都是由社会自愿人员、宗教团体等开办,非以赢利为目的,这值得我国参考。
以教养的方式戒毒,正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不久前美国政府为菲律宾和泰国的好几个以监狱为基地的戒毒中心提供资金,因为这两个国家都在尝试用教养所戒毒方式对付毒品泛滥的措施。[29]我国戒毒体系的发展、改革方向应是以劳教戒毒为主体的,不过劳教戒毒还需加强完善。鉴于劳教戒毒与普通劳动教养的重大区别,建议劳教戒毒从普通劳动教养中分离出来,改革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戒毒措施,淡化其处罚色彩。建议把强制戒毒纳入劳教戒毒体系,作为劳教戒毒工作的第一步,其主要任务是实现吸毒成瘾者的生理脱毒。生理脱毒后再转入劳教戒毒所,进行心理脱毒和不良行为矫治。有些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例如马来西亚规定,吸毒成瘾者要在强制性改造营接受为期2年的强行戒毒与劳动改造,而后转到戒毒护理中心进行为期2年的治疗、康复,再进入社会,重新就业。建议根据完整戒毒过程的要求和需要改革劳教戒毒期限,定为3-5年。加强劳教戒毒的“向后延伸”工作,劳教戒毒机构和社会帮教组织要注重对复归社会后的戒毒人员的善后辅导、监督工作,避免戒毒成果功亏一篑。
戒毒工作的经费保障是一个重大问题,它关系着戒毒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应该力争建立国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属或者吸毒者个人的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戒毒经费保障体制。当前应着重加强对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加强戒毒经费的募捐工作,扩大戒毒经费的社会来源。建议借鉴“希望工程”的成功经验,开展类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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