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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王礼仁
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

王礼仁


【内容提要】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代法律与过去法律相比,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条款。而现代法律的一个最大缺陷,则是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是一种包装了男女不平等。所以,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只有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关键词】男女不平等;男女平等;无歧视平等;无利差平等;新男女不平等;男男性文化;女男性文化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大凡都经历一个由男女不平等向男女平等逐渐演变转化的过程。
  从性别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现代法律与过去法律相比,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条款。 而现代法律的一个最大缺陷,则是忽视了两性区别。在立法上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无性人或同性(男性)人,用毫无差别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缺乏对女性差别保护条款,从而使男女平等根本不可能平等。这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男女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事实上是一种包装了的男女不平等。所以,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只有体现性别差异、填充女性能力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男女平等的法律,只是解决了女性被歧视问题,本质上是一种“无歧视平等”。但男女仍然没有达到“无利差平等”。 这种“无歧视平等”,只是争取女权迈出的第一步, 要实现男女之间的“无利差平等”,还需要不断加强性别差异立法,制定女性特惠条款。目前所有的立法(包括公共政策)仍然处在排除歧视妇女这一初级阶段。 而真正保障使妇女获得与男性具有同等社会地位的法律或制度,还没有引起应有关注。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需要在立法上由男女平等,向男女不平等(即“新男女不平等”)过度。用男女不平等的立法,保障男女平等。要认真研究,哪些领域可以男女同法,哪些领域不能男女同法。在男女不能同法的地方,应当对妇女有特惠规定,用法律把妇女的脚跟垫起来,使她们能够与男性平等。总之,目前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主要还是停留在防歧视、防侵权这个形式平等的层面上。对于如何保障男女实质上的平等,在法律上尚付阙如。
  “无歧视平等”是形式平等,形式平等并不能实现真正实质上的平等。以女性参政、从政为例,尽管法律上规定女性与男性具有同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女性参政的比例远远低于或少于男性。仅从最近在匹斯堡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三次金融峰会,就可以发现,与会各国领导人及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人于2009年9月25日的集体合影中共32人,只有两位女性。 由此可见一斑,女性从政与男性相比,还是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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