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重要条款/陈召利(5)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深度解读]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异议登记”制度,只要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据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同样,异议登记也具有严格的时效性,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前所述,这里的诉讼应当是指“申请确认房屋权属”的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登记并非可以任意提起,因为如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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