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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三重意义阐释/王长君(6)

  早在2008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出了《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2008]125号),特别强调:“要努力做到六个善于:善于通过协调增加共识,求同存异;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善于寻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善于利用现行体制提供的各种资源,特别是争取人大、党委的支持;善于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善于寻找解决公权力纠纷的替代性方案。”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以民生为重,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通过保障和维护民生,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三个至上”要求人民法院工作要讲政治、讲民生、讲法治。具体而言,判断人民法院工作的得失成败,就是要看人民法院工作是否有利于促进党的领导,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宪法法律的权威。应当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务求实效;既深知,又笃行,以知行合一的方式,充分达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真正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中国社会是一个受中华法系影响甚深的社会,中华法系极其强调差序人际关系。法官也是人,经常会陷入“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社会关系网络中。我国的法律不仅要严格要求法官,同时也要爱护与保护法官,以更加严格而细致的司法廉洁规范斩断其不必要的人情关系网络。简言之,就是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八个小时内外尤其是八小时之外的言行规范,来限缩法官维系人情关系的时间与空间,帮助他们构造更为健康的人际关系,这样必将大大制约司法腐败的可能。而这种制约绝非过分,因为法官们肩负着党的事业发展、人民利益促进、宪法与法律权威提升、社会正义型塑的艰巨使命,为人民司法最荣耀,这种特殊的职业义务应该且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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