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大学生溺水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郭英儒(4)
而如果像传言和猜测那样,打捞公司有很身后的背景,或者已经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么有黑社会,就必然有保护黑社会的保护伞,如果这些人就是来自以上的玩忽职守者,那么应当追究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学校、郊游组织者、保险人
现在不清楚该次郊游是否为学校组织,但根据这些大学生上学的时间只有五十多天来推断,可能还是由校方组织的郊游活动。虽说是在校外,但是一般来讲,学生入学到毕业之前,都属于在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的精神,从总体上说是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内发生的损害在有过错时需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更多关注的是未成年学生的在校安全问题,成年学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存在监护问题的。成年学生自己选择的行为造成伤亡,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或组织者要证明的是,在事情发生时,是否起到其是否起到了足够的提醒作用,在学生落水时,是否采取了足够的营救措施。如若不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现在的学校一般都会给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在发生这样的事以后,可以寻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意外伤害险保险范围仅为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死亡、残疾等,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享有理赔的权利。
被救小孩及家长
初期的报道是,被救小孩偷偷溜走不见了,现已找到。其家长也表达了感激和愧疚。但是这些在法律上还是不够的,《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小孩的父母是小孩的监护人,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政府
政府的相关部门在事情发生时,没有及时的营救,如前所述,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死者已逝,无法挽回。政府更应该做好的是亡羊补牢,完善长江上落水应急机制,打击违法打捞获利行为。
同时对于死亡大学生,除必要的嘉奖,还应当对英雄的父母给予足够的安慰和长期的生活保障。目前知道的,有校党委奖励的每家庭50万元,和省文明委的慰问金,单单这些是不够的。
还有对其他学生的心理治疗,要及时跟上,心灵上的创伤是青少年很可怕的伤害。而对全国人民的影响,更需要政府用长期的良性的改善去调解,用公权力保障对见义勇为的鼓励和保护,对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的鞭挞。
见义勇为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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