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牧区频发牲畜被盗案件的分析/盛立军(2)
3、收购人员对牲畜饲养证等政策不认真执行,主动用种种办法钻政策空子。
(三)犯罪事实查证困难。由于不法分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无牌照车辆流窜作案,被人认出的可能性很小,致使公安机关查找线索十分困难。同时,由于销赃迅速,并且盗得的牲畜一般被销往外地,要找到赃物相当不易,特别是一旦被宰杀出售,盗窃事实更无从查证,这也使部分盗窃牲畜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及时打击处理,从而继续作案。
三、牧区盗窃牲畜案件的危害
1、直接影响牧民的生产生活。牲畜是牧民的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一夜之间牛羊被悉数盗光,无异于倾家荡产,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
2、极大地侵害了牧民的个人财产。发展养殖业是牧区产业结构的重中之重,是帮助牧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养殖投资大,牧民有的是口挪肚攒,有的向亲朋借取,有的是向银行贷款,可是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往往是一群牛、羊连窝端,导致被盗牧民一夜之间家徒四壁,沦为新的贫困户;
3、影响了牧民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一户被盗,四邻不安,对广大牧民造成较大的心理冲击,牧民失去了安全感,因害怕被盗而不敢多投入,无形中限制了生产规模的扩充。
四、遏制牧区盗窃牲畜犯罪的对策
针对牧区盗窃牲畜案件呈现的新特点,我们必须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打击与防范:
1、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 公安机关对牧区盗窃牲畜案件应投入更多力量,提高破案率,检察机关应注意对此类案件快捕快诉。
2、加强治安巡逻防控,派出所要深入嘎查,通过发放安全防范告知卡的形式,加强安全防范宣传,促使牧民养成安全防范习惯,从源头上尽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此类案件,要及时报警,积极提供相关线索,为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及时打击犯罪提供先机。
3、建立警民联防机制,积极动员牧民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群防群治”。这一点阿旗“草原110”的成功模式值得推广。“草原110”由阿旗综治委组建于2004年,旗级成立了由旗政法委书记任总指挥,旗公安局长、综治办主任任副总指挥的“草原110”指挥部;乡级成立了由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所长任大队长的“草原110”联防大队;村级成立了由治保主任、民兵连长任队长的“草原110”联防分队,并按照统一制服、臂章、胸卡、工作证件、车辆外表、车牌编号的标准,对这支队伍进行了规范化管理。队伍组建以来,共接处警260余次,协助公安机关破案41起,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预防发案90余起;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36起,为群众找回失散和丢失牲畜1000余头,扑救草原火灾10余起,共为农牧民挽回经济损失达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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