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途径探究/莫小春(6)
2、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即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之后增加一条:“消费者享有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同时将将前述所说的消费者所享有的6项隐私权明确纳入其中,并明确经营者特别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或网络商对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责任。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继200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之后,我国的互联网普及再次实现飞跃,赶上并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8]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消费者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对于这种现象,只能通过立法规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合法取得义务;二是合理使用义务;三是安全保障义务。我国香港在保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方面也是如此做的,如规定“应当为浏览网页者及消费者提供使用匿名身份的选择,应当制定包括规定内容的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应当在本企业的网站上展示上述政策,在收集敏感性资料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等。
(二)从消费者层面来说
消费者个人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个人隐私资料的保护技能。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诱惑消费者留下个人信息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办理积分卡、会员卡、送赠品等情形。遇此情形时,消费者不要随意泄漏个人信息。如非必要,一定不要随意填写表格。即使填写时也不要填写过于真实的个人信息或者只做一些简单地填写,以避免自己的信息被不当利用或恶意使用;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对保存个人信息的cookie要提高警惕,或者通过对它采取警示、封杀,提高上网的安全性,或者经常清理浏览器的缓存,把一些不安全的站点列为浏览器的黑名单,使浏览器能够自动拒绝这些站点发出的对我们不利的指令。[9]
[参考文献]
[1]周娜.谁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N].民营经济报.2008-03-14.
[2]胡胜发.美国计算机、自由与隐私大全[J].国外法制信息.1999,(1).
[3]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l.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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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7]俞丽虹.上海:消费者隐私权受保护[N].特区报,2003-01-02.
[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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