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莫小春(5)
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建议及对策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对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问题还没有专门立法,因此,如果消费者对上述搜集信息、滥发信息者追究法律责任并索赔的话,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也很难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商家通过非法交易等手段搜集到的信息通常都是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手机号码、E-mail等信息,它们并不能和侵犯名誉权扯上直接关系,所以也就无法被纳入到隐私范围而受到保护。
(一)法律的保护
1、修改民法,确认个人信息权。目前,我国学者几乎都对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达成了共识,因此,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2、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2001年4月l1—15日,北京青年报委托“友邦顾问市场调查”采用整群抽样CATI电话访问方式,了解京沪穗三地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的看法,结果有51.6%的人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被泄漏,77.9%的人认为泄漏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关法律约束,99.3%的人支持此项立法。[5]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及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则的设计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国家信息办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领衔的课题组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另外,有立法机关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也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或多或少地予以了关注。此外,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因此,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建议我国加快个人信息法的立法进程,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一是应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放在首位,明确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尤其是网络上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应当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查明、更新、修改以及请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对网络个人信息利用的控制权、安全请求权、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等。明确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程序及其限制、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的法律责任。二是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监管。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要收集他人信息资源必须向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使用私人信息只能用于某种特定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更不能用于非法牟利。
3、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消费者受尊重权,包含了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是抽象的一般人格权。目前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这种认识不够的人群,不仅仅是一般的群众,还包括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学界人士,一些法官对它也不甚了解,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法官不知道该如何审理,甚至于驳回原告的起诉。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此规定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操作的难度较大。鉴于消费者是我国目前个人信息受侵害最为严重的群体,因此,我们应该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一般规定落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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