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消费视角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莫小春(5)
(二)整合行政管理部门资源,成立专门的消费纠纷处理行政机构
加强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已成为当今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美国、日本等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表明,除了建立一套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外,组织机构的健全也至关重要。因此,面对我国目前条块分割的工商、卫生、质量和技术监督、商检等权限重叠的行政管理部门,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日本的组织机构设立模式,对上述这些部门进行整合,设立一个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府职能机构,以统一规划、协调、处理牵涉面极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宜,从而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惩处等工作。实践中也有不少地区进行了探索,并取得良好的效应,如深圳市于2008年11月成立了由深圳市消委会、工商局牵头,16家政府职能部门和13家行业协会组成的消费纠纷合作解决新机制——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截至2008年7月底,深圳市已建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1068家,这些权益服务站建立后,在工商部门、消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和解”方式方便、快捷地将消费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成功率达到80.5%。[9]
(三)构建方便快捷的消费纠纷仲裁机制
由于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因而,它相对于诉讼来说,成本较低,时间快,如果有一套方便可行的仲裁制度的话,消费者是非常乐意选择仲裁的。为了解决我国消费纠纷仲裁率低的现状,我国不少地方也进行过探索,如,2003年11月广州市仲裁委与广东省消委会联合出台了《消费争议特别规定》,根据该规定,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申请仲裁,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当天提出,当天仲裁。西安市仲裁委与西安市消费者协会于2008年3月14日联合成立陕西省首家消费纠纷速裁中心。该中心规定,凡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当场调解不成,只要双方同意即可直接进入速裁中心进行仲裁,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应,商家若不执行,消费者可持裁决书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0]这些制度出台后,都曾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完全可以将这些成功的做法推广至全国并写入法律。具体构想就是在我国各地设立消费纠纷仲裁办事机构,消费纠纷办事机构的仲裁人员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协会、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商业、供销、城建、旅游等有关部门组织法律、经贸、技术质量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律师以及仲裁委员会派设的专业仲裁员组成。同时在消费者协会内部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专门处理小额消费纠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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