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消费视角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莫小春(6)
(四)建立适应消费纠纷解决特点的诉讼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的消费诉讼制度的缺陷,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因此,建议在地方人民法院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以下二个适应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机制。一是建立小额消费纠纷诉讼法庭。小额诉讼法庭是解决消费纠纷的特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法庭性质上属于司法制度,但却能节省大量开支,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它是解决小额债权债务争议的一种简便程序,由于其简便灵活的审理方式和简易的程序,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如英国、加拿大、美国、日本、法国等《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小额诉讼法庭。目前,我国不少地方也已开始探索试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如黑龙江省和湖南省的某些市人民法院设立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专门受理小额的消费纠纷诉讼案件。在小额索赔法庭中,可以实行一审终审等特殊诉讼制度,以解决诉讼途径的高成本,低效率,使消费者进行诉讼的积极性提高。二是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这类案件的胜诉既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又惩罚了违法行为,对建立诚信消费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也应适时地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公益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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