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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廖善康(5)

(二)制定相关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由于《民法典》涉及的内容较多,不可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详加规定,为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有的学者倾向于在不同的法规中对网络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分散立法体系,[7]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网络空间这一具体领域如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在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立法及实践中,有的国家通过扩大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创设判例对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有的国家则通过制定单行特别法的方式对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瑞士的《数据保护法》,瑞典的《数据法》。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立法实践,我国也应在《民法典》之下,制定专门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或《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三)注意处理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因此规范网络秩序的相关法律在管辖权的确定、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就必然会遇到国际协调的问题,网络时代不同隐私权制度间的冲突和矛盾更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打击网络隐私侵权的标准,采取统一行动,才能最终有效地控制网络隐私侵权。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己经进行了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由于技术相对落后及对网络隐私权的认识不足,在防范和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作还需大力加强,以适应网络信息时代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第94页.
[2]张韬.中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2.03亿[N].上海证券报,2009-03-06.(B05).
[3]赵永忠.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第61页.
[4]周娜.谁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N].民营经济报.2008-03-14.(23).
[5]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法律出版社,2001.第471页.
该文发表于《特区经济》2009年第10期。


廖善康(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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