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的法律焦点问题/马荣镇(3)
3、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在填写合同价款时应注意,若为可调整合同价格应注明“暂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结算采用的定额,且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时统一按实调整。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3条阐明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此通用条款可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适用。)
对于固定价格合同的签订(即指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以上时,单价可作调整。
4、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国家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彻底改变了由质监机构代表政府对建筑市场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而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就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设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承包人按上述条件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往往迟迟不予验收。在这样情形下,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按通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项内容保留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证据,并履行通知义务,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5、竣工结算。发包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后,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在这个环节上,发包人往往故意对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拖延审核或以没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为借口不予审核,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条款要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一般为28天),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承包人可依据此竣工结算文件与发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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