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须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戚谦(3)
另外,定作人选任有过失,承揽人冯某亦有过失,则定作人和承揽人系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定作人的过错责任承担以后,不适用和不享有雇主替代责任的追偿权,他不能向承揽人要求追偿。
二、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公平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1民他字第25号)明确: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指导意见,认为对该类人员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数额。
2006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获得伤害赔偿时的公平标准。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派出所证明,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其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可证明原告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因此,作为农民工,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该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定作人和承揽人系共同侵权且均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本案中,定作人正扬公司在选任上具有重大过失,承揽人冯某不具有相应资质依然承揽安装业务,二者构成共同侵权,且都属于重大过失。原告王某直到现场才知道是给广告牌安装射灯,即使其有过失,也仅仅是一般过失。
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因定作人和承揽人的重大过失致使原告受伤,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原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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