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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黄亚英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

黄亚英* 李薇薇**


[内容摘要] 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国

家,而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差异。

虽然信用证大都援用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但该惯例只是一套业务操作规则,它并未包括关于法律选

择适用的冲突规则。本文通过对不同理论观点、立法和该领域

著名判例的分析,揭示了解决该领域法律冲突的方法。另外,

本文还分析强调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信用证交易准据法确定

中的意义。

[关键词] 信用证 准据法 冲突法 独立性原则

国际贸易 国际金融 案例研究



[本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支付方式中(本文不涉及国内信

用证结算方式),通常至少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

证银行、受益人和其它银行(含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保兑行)。这

些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

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的判例或司法解释存在着

差异。因此,确定信用证交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十分关键的

问题,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虽然国际

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下简称《惯例》)现已被

几乎所有国家的银行在其信用证业务中加以援用,减少了因适

用各国不同的国内法而产生的差异,但正如著名的信用证法律

专家雷蒙德·杰克指出的那样: “各国法院对《惯例》的解释仍

将依据各自的国内法,这种解释上的差异仍将存在。因此,不

可能要求一国法院的判决与另一国法院判决保持一致。” 2除此

之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法

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以及信用证欺诈、违约、侵权等构成要件的

认定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具体处理程序都会存在不同的

规定。对此有人指出,信用证交易中产生法律冲突是不足为奇

的, 因为信用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大多在不同国家从事各自的交

易行为, 同时他们各自希望适用或想当然地适用自己国家的法

律。而令人惊奇的是,信用证关系的当事人习惯于将这种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留给事后发生争议时去解决,而不是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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