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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黄亚英(10)

最后,在分析确定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合同关系(即前述

的关系5)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有必要先揭示这一法律关系

的性质和内涵。从信用证法的原理和《惯例》的规定来看, 当

一家银行为某一信用证加具保兑后,这种保兑便使保兑行自己

向受益人承担了直接的交单付款责任。保兑不同于担保,保兑

并不意味着保兑行担保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使保兑行向

受益人承担了独立的信用证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当信用证附

加了保兑的情况下,受益人便拥有了与开证行和保兑行之间相

互独立的两项合同。受益人有权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任何一家主

张按信用证条件付款。总之,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有着与开证

行和受益人之间同等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保兑行与受益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应适用与上述第3种合同相同的

冲突法规则。

综上所述,信用证交易及法律纠纷中的准据法确定具有重

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这一领域

尚缺乏明确和一致的法律适用规则。因此,就某一具体案件而

言,其准据法的确定将取决于案件的诉讼管辖以及法院所在地

国有关信用证交易的各项冲突规范的具体规定。

总结本文的论述,可将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归纳为

以下几个步骤:第一,首先界定案件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

是说要明确所面临的案件或纠纷是谁告谁。因为信用证交易牵

涉到许多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关系,无法用单一的冲突规

范确定各类不同主体间的准据法,更无法笼统地去研究信用证

交易的法律适用。所以,应具体分析有关纠纷是开证申请人与

受益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开证行与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与开证

行,或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的纠纷。第二,审查案件或纠纷双

方位于同一国家还是不同国家。如果双方均处在同一国家(或

同一法域),则应适用该国的实体法;如果双方处在不同国家

或不同法域),则面临着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

法的问题。第三,查明双方之间是否选择了准据法。如果双方

对其相互关系或纠纷已选择了应适用的法律,则除非所选择的

法律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各国冲突法的立法都将承认

此种选择。第四,如果信用证交易发生争议的双方处在不同国

家(或不同法域),且双方未能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借鉴本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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