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黄亚英(2)

选择好相应的准据法。3在实践中,信用证的各关系方很少事先

选择准据法,大多只规定适用《惯例》,但《惯例》本身并未包

含关于法律适用或准据法的规定。这一点与银行担保的实践作

法有很大不同。银行担保合同或文件中通常事先选择了应适用

的准据法,而且在同样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担保统一

规则》第27条4、《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10条5中也都对适

用法律或准据法作了专门规定。1995年通过的联合国《独立担

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则更加系统地制定了相应的冲突规范。6

可见,信用证交易中的准据法确定较其它银行业务的法律适用

更加困难。

通过开立信用证所创设的关系是一系列的合同关系,信用

证及相关文件的传递路径就象一条合同链(a chain of con—

tracts),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仍属合同关系。7

因此,信用证交易主要涉及到下列五种合同关系:

1.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即关系l,也称为买卖合同或

基础合同);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即关系2,也称开证

合同或代开信用证协议);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即关系3,也即信用证本身);

4.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即关系4);

5.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即关系5);

从冲突法的原理来讲,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除个别限制性

规定外,均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如前所述,信用证合

同关系的当事人则很少选择准据法。所以,在缺乏当事人选择

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以上各项合同的准据法才是本文的目的所

在。

鉴于买卖合同或基础合同(underlying contract,即关系1)

的法律适用属于一般贸易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且这类合同法律

冲突的解决已有专门和成熟的立法及实践,因此本文不作赘述。

关系2涉及的开证合同属于买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

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由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通常处在

同一国家,该合同通常只能适用开证行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一

般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如果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或实际开立信

用证的该开证行海外分行的确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特殊

情况下,这类合同仍应适用开证行或其实际开证的海外分行营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