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黄亚英(6)
一份信用证,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一家位于巴拿马的公司(即
Offshore公司),它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休斯顿市有营业活动。
该信用证是通过开证行在纽约的代理行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
Manhattan Bank)向受益人进行通知和承兑付款,但大通曼哈
顿银行并未附加保兑。信用证还规定由纽约的大通曼哈顿银行
用美元付款。本案信用证未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该案审理中的
核心问题是确定原、被告(即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纠纷适
用西班牙法或纽约法。法官阿克纳(Acker)认为,与上述合同
有最真实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是纽约法(即开证行的代理
行所在地法),而不是西班牙法律(即开证行的所在地法)。他
的判决理由认为,最有力的连接因素指向了纽约;该连接因素
的事实是本案信用证的交单地和付款地均在纽约。他还指出,
如果将开证行的所在地西班牙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则会产生极
大的不便。它将使作为通知行的纽约银行在审单和付款程序中
不断地适用一种完全不熟悉的外国法。上述阿克纳法官的观点
在五年后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又一典型案例“Power Curber ln—
ternational诉National Bank of Kuwait S.A.K”一案中得到明确
的赞同。该案中的开证行是一家科威特的银行,受益人则是营
业地位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公司 (即PowerCurberInter—
national公司)。开证行指示它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代理行美洲
银行通过在北卡罗来纳州的北卡罗来纳国民银行将信用证通知
给受益人,该信用证没有附加保兑。后来科威特银行收到科威
特法院的保全令,该保全令禁止科威特这家开证银行支付信用
证下的款项。因开证行未付款,受益人作为原告将开证行起诉
到英国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信
用证关系的法律适用。如果适用科威特法律,则科威特银行可
依科威特法院禁令抗辩并拒绝付款;如果适用北卡罗来纳州法
律,则按科威特法律作出的法院禁令将对本案不适用。科威特
开证行主张,本案信用证关系的准据法是科威特法(即开证行
所在地法),而按照科威特法开证行必须遵守科威特法院的禁付
令。英国上诉法院判决该信用证应适用信用证的履行地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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