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黄亚英(8)
本案信用证的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偿付地点有些安排在香港,
有些则安排在了伦敦或纽约。保兑行在伦敦提起诉讼,要求开
证行偿付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传票送达给了开证行在伦敦
的分行。被告开证行抗辩指出,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伦
敦进行的本案诉讼应予终止;另外,它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纠
纷应适用孟加拉国法律。本案发生在英国1990年的《合同法律
适用法》实施之前,且双方之间事先不存在明确的法律选择条
款。克瑞斯威尔(Cresswell)法官判决指出,与本案保兑行和
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有着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是香港法律。
其原因在于:第一,保兑行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的保兑
以及因此种保兑而承担的议付责任均发生在香港;第二,信用
证本身也默许了单据的议付和付款在香港进行。上述法官的判
决并未将开证行在香港以外的其它国家向保兑行履行偿付义务
这一事实作为连接因素或最密切联系因素加以考虑。偿付义务
虽然具有实质的商业意义,但在确定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点时则
不被视为重要因素。如果从《合同法律适用法》的角度来讲,
偿付行为也不被视为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合同的“特征性履行
行为”(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而只能看作是对保兑行履行
保兑付款行为这一特征性履行的“反履行”16另一著名的案例
是“Bank of Baroda诉Vysya Bank”案。该案是在《合同法律适
用法》实施后,适用《罗马公约》处理信用证纠纷的重要案例。
该案中的开证行(即印度的Vysya银行)根据印度买方的申请,
向爱尔兰的卖方开出了信用证。作为本案原告的另一家印度银
行(即Bank of Baroda)的伦敦分行成为了信用证的通知行和保
兑行。保兑行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立即将其递交给了
开证行。开证行在印度收到了保兑行递交的单据约两个星期后
向保兑行发出电传通知,告知将通过开证行在纽约一家银行
(即Citi Bank)的帐户向保兑行进行偿付。后因作为开证申请人
的印度买方以欺诈理由在印度取得了阻止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
项的禁令,所以开证行则通知保兑行撤回偿付通知和安排。保
兑行在伦敦起诉开证行,要求追究其违反偿付合同(reimburse—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