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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董晓波(6)
   (四)逐步确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判监督权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中,还不能说已对其实施了最有效的监督。因为行政复议虽然是由相对人提起和参与,避免了仅由行政机关自我启动的缺陷,但从行政复议的性质看,这仍然是同一系统内部的监督,仍然克服不了自我监督的局限性。而权力机关的着眼点是对整个社会进行宏观调控的立法工作上,很难顾及到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加之法律规定 的不完善,使其同样存在着监督不力的缺陷。正是由于以上原因,许多国家都将法院的司法审查作为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最彻底和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应由人民法院作为专门的法律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审判监督权,对保护公民权利,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腐败,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高鸿著:《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3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
  4姜明安著:《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5郑建勋著:《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8。
  6《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诉讼的探讨》,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2期。
  7姬亚平著:《论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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