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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序/张智涛(7)

六、一点建议  

  (一)当前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  

  无可否认,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立,在提高诉讼效益、减少案件积压、缩短结案周期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较低。因受适用条件的限制,我国目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一小部分,比例非常之低。据笔者统计,一些地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例(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仅占30%左右,这还是因为该县地处偏远山区、经济比较落后、刑事案件多为轻微、简单案件的原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属于比较高的。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且这些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特别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件,使得大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仅仅由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笔者认为,这是制约简易程序广泛适用的最大瓶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比较狭窄,主要集中在一些常见的犯罪如盗窃、故意伤害、诈骗、销赃等案件上。  3、简易程序的适用需要征得被告人、辩护人的同意,限制了简易程序的广泛适用。这一点目前已有改善,自从《意见》施行以后,由于此类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加上《意见》规定了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因此绝大多数的被告人在了解了《意见》的这一规定后,均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这些问题的存在,加上我国在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审判实践上起步较晚,一些审判人员尚未树立起适用简易程序的观念,从而使得简易程序未能充分发挥其程序分流功能。  

  (二)建议  

  近年来,由于我国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与不断扩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也日趋繁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1999年5月始进行了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探索与实践④,对那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事实简单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控辩双方均同意适用的刑事案件实行了普通程序简便审,亦即在保持普通程序完整的基础上对有关程序具体内容进行适当简化,从而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达到简易程序的审判效果。实践证明,海淀法院的这一探索是非常成功的,普通程序简便审以其保持了普通程序的完整、适用范围广泛、节省庭审时间等特点,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而被全国各地法院不断借鉴、学习与完善。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于2003年3月14日施行。据此规定,对于那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又自愿认罪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适用《试行意见》审理。这样,《试行意见》就把各地法院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成功经验归纳到了司法解释之中。同时,《试行意见》还对庭审中可以简化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使得《试行意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可以说,《试行意见》是全国各地法院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成功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它为我们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兼顾公正与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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