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简易程序/张智涛(8)
虽然适用《试行意见》审理刑事案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它毕竟还是普通程序,还要遵循有关普通程序的法律规定,不能省略庭审步骤,与简易程序相比,它的庭审过程仍显复杂。笔者认为,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来说,按部就班地走完普通程序设置的所有庭审步骤显然还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因为其中一些步骤(如在简易程序中规定可以省略的步骤)仅仅就是为了保持庭审程序的完整才经过的。
如何在不浪费司法资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与适用《试行意见》审理的案件有共同之处: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承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同之处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而适用《试行意见》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仅是处刑结果的不同,那么能否将二者合而为一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为此笔者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一是修改其适用条件,将适用《试行意见》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纳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是增设被告人提起简易程序的规定,以提高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的主观作用,真正体现被告人与人民检察院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完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就案件的立案审查、庭前证据展示、庭审中可以省略的步骤、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有关事项等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加简易程序的可操作性。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证简易程序得到充分适用,从而提高诉讼效益,确保司法公正。
注释: ①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简易程序,依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属其管辖的案件,在公审前,可以用简易命令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在此情形下,可以作出缓刑、没收或其它附加处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59条则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当公诉人认为只应当适用财产刑时,可以要求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发布刑事处罚令,并预先向法官移送卷宗材料,指出处罚的程序和可能判处的附加刑。 ③参见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3月第1版。 ④安克明、陶元迪著:《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8日B1版。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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