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 简易程序/张智涛(10)
注释:
① 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简易程序,依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属其管辖的案件,在公审前,可以用简易命令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在此情形下,可以作出缓刑、没收或其它附加处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59条则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当公诉人认为只应当适用财产刑时,可以要求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发布刑事处罚令,并预先向法官移送卷宗材料,指出处罚的程序和可能判处的附加刑。
③参见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3月第1版。
④安克明、陶元迪著:《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8日B1版。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赖见兴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