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少审制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闵涛
完善少审制度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闵涛
作为黑河市唯一的一个少年法庭,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多年来致力于探索少年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经过多年的总结积累,探索出了一整套完善的少审制度,极大的加强了少审工作的力度,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开创了少审工作的新局面。
一、“法官忠告”措施。这项措施要求每位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针对少年被告人不同的犯罪行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作一份“法官忠告书”,分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对家庭对本人的危害性,晓之以法,情理交融。法官忠告书于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发至少年被告人手中,使少年犯在看到判决书后,再受到一次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从而帮助他们认罪服法,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二、规范文书。积极实践,总结规范,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进行裁判文书制作改革。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充分地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制作未成年人裁判文书时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制作一丝不苟,并坚持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审判内容。特别是在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调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际、成长轨迹、犯罪主客观原因等等,溶入判决书之中,有针对性的对少年犯进行教育,使失足少年和法定代理人为之触动。失足少年和法定代理人说,得到既是刑期书,也是一份客观分析失足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认证书,使失足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心服口服,为失足少年悔过自新,法定代理人加强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指出了方向。同时,使经常为未成年人辩护的律师,在以后的庭审教育阶段,能针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作较充分的准备,教育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三、实行庭前调查制度。在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犯进行社会调查,查找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从而对未成年犯准确定罪量刑,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主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还制定了《未成年被告人调查表》、《法定代理人调查表》、《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调查表》。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居民、亲友的走访调查,使法庭审判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前的表现等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正确的量刑和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促其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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