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法理探究/徐凤林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法理探究
徐凤林
2009年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高屋建瓴,言简意赅,振聋发聩,蕴含着深刻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三个至上”是对全体政法干警和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新认识,是对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宝。
一
党的事业是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客观依据。“党的事业”是追求人类解放,为人民谋幸福的神圣事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这就要求党必须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尽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保障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人民利益是党奋斗的目标和动力,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基础。宪法规定的内容都与人民利益有关。关于国体、政体以及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都是人民经济政治利益与社会文化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集中表现。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坚持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保障法院、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政法机关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 认真遵守宪法和实施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为民,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使人民的利益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得到保障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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