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问题之探讨/王政(7)
(三)从权利平等、健康等价的意义讲,法律应统一假肢等残疾辅助器械配置的赔偿限额或标准。这种统一包括这样基层含义:1、明确规定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赔偿标准或限额是统一的;2、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应在一省(包括直辖市或自治区)内赔偿限额或标准是统一的;3、明确规定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所产生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的申请或鉴定程序是统一的。4、这种统一是一定限额或幅度内的统一,而不是所有人都按一个数额赔偿,法律应当参照行业惯例,制定出赔偿标准的最高限和最低限。而且,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太大偏差,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中最低限和最高限不应差别太大,并明确规定适用最低限和最高限的条件。之所以存在统一赔偿限额或标准,是因为:1、对残疾人而言,在其无过错情形下,不应当因为其致残原因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2、有时几种事故会发生竞合,如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情形,对不同情形或在竞合情形下适用不同限额或赔偿标准实属没有必要;3、对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单位而言,在残疾辅助器具型号相同的状况下,不会因为致残原因不同、事故种类不同而对客户收取不同的费用;4、统一限额或赔偿标准能够统一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认识,避免或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四)为便于一次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律应明确残疾辅助器具的最高赔偿年限。目前各省市出台的有关残疾辅助器具赔偿和限额标准中,只有四川省《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川高法[320]号)中明确规定“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而其他省市的多数规定没有限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最高赔偿年限,只是规定单位器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二年、三年或四年)。按照目前最高院出台的各项伤亡赔偿的计算标准,一般最高赔偿年限限定为20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我们认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最高赔偿年限也应当以最高不超过20年为限;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也应当明确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最高应按五年赔偿年限或相当于一次的安装费用计算。这样规定的好处是:维护有关赔偿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与统一;符合人的生命健康周期的客观实际;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便于计算最高赔偿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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