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正门走侧门——质疑用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王礼仁(5)
像这样的案件,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婚姻是否成立,而不是民政机关是否违法问题。将民政机关作为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意义。而且民政机关也难以解决。
2.涉及非法定机关颁发结婚证或伪造结婚证的婚姻纠纷
武女士 2006年刚满21岁。据她介绍,2003年7月份,她与邻村一位男青年相恋。2005年10月,男方家人拿着双方的照片和户口证明,代他们办理了结婚证。其间,武女士本人既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也未在证件上签字、按手印。 武女士说,当时她对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并不太了解,再加上对方办理的证件上盖有各级民政部门的“大红章”,便认为自己已正式拥有了合法的婚姻。一个多月后,她和恋人举行了婚礼。然而,好景不长,两人时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武女士说,2006年8月,她已有了3个月身孕,但爱人仍以当时不够法定结婚年龄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法庭经过调查,也初步认为男方户口本上的年龄的确与“结婚证”不符,其结婚时男方的实际年龄未满22周岁。对此,武女士在痛心之余备感惊讶:办理结婚证不仅需要两个人的户口证明,还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核,盖有印章的证件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错呢? 在武女士持有的“X字第210500025号”结婚证上,男方年龄22岁;女方年龄20岁。发证机关为“XX县XXX镇婚姻登记处”,发证日期是2005年10月11日。 然而,XXX镇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解释说,从2003年开始,镇政府便不再办理婚姻登记工作,镇婚姻登记处也取消了。
本案当事人“结婚”时的年龄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离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婚龄已经不影响婚姻的成立或是否有效。本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就是结婚证上的发证机关涉嫌假冒。所以,本案所涉及问题就是要确认其结婚证是否合法机关颁发。
像这样的案件,如果结婚证不是合法机关颁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因颁发结婚证的机关不合法,双方婚姻不成立。这样的案件,又怎么能将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呢?
3. 不涉及行政违法的单纯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纠纷
有一些婚姻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单纯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不涉及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如温岭箬横的金师傅在2008年遇上了大难题。10年前,他与一位贵州籍女子登记结了婚,产下一子。由于感情不和,女方一年后回娘家居住,金师傅只好一人在温岭照顾孩子。 一晃8年过去了。金师傅考虑双方已没有复合的可能,就动起了离婚的念头。谁知,对方压根就不承认跟他结过婚。因为女方更改后的现在身份证号码,与她当年留在结婚证上的号码,根本就对不起来。现在女方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年份为1982年,而结婚证上登记的出生年份为1976年。因此,无论是温岭民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肯办理金师傅的离婚手续。金师傅说:“民证部门及法院的同志都说,按照法律,连离婚对象都不确定,所以这婚没法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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