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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正门走侧门——质疑用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王礼仁(7)

  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因婚姻登记引起纠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

  我国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配套法律,在实体法上设立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制度。但在诉讼程序上,却没有相关机制作保障,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程序处于“空挡”状态,这将有损于实体法的贯彻执行。对于因婚姻登记所引起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牵强附会,缺乏科学性。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效力之争,实质上就是婚姻关系成立与不成立之争,这完全是一种民事案件,直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顺理成章,简便易行。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

  2、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可以为大量的婚姻纠纷提供司法保障,维护当事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目前没有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因为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发生争议后,虽然有的将婚姻不成立作为婚姻无效或行政案件处理,但更多的情形则需要通过提起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处理,由于该诉讼机制没有建立,使大量婚姻纠纷无法得不到有效解决。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使诉讼管道畅通,保障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

  3、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弥补现行婚姻法有关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所采取的立法形式是列举式 ,对于现实生活中有些没有列举而又难以承认婚姻效力的婚姻无法处理。同时,我国没有设立离婚无效制度,对于离婚无效,也难以处理。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制度后,可以将婚姻法未列举为婚姻无效而又缺乏婚姻效力的情形,按照广义的婚姻不成立处理。对于离婚无效,也可以通过确认原婚姻成立,使其离婚失去效力。这样既可以弥补现行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又可以避免与法定无效婚姻制度相冲突。

  4、可以推动婚姻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研究,为正确判断各种婚姻性质提供理论标准

  由于目前没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对于实体法上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研究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婚姻成立的科学概念,理论上一般把婚姻成立与结婚相等同,把婚姻成立等同于婚姻有效;或者将婚姻不成立等同于婚姻无效。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必须以实体法上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为基础。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离不开实体法上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的适用。这将有助于推动婚姻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研究,厘清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态的关系,为正确判断各种婚姻形态提供理论标准,以免在理论上混淆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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