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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的适用问题/王礼仁(5)
[4]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5] 但德国民法没有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规定。
[6]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1版第105页。
[7]蔡辉龙《论两岸婚姻条件之差异》,白沙人文社会学报,创刊号,2002年10月,第15——54页。
[8] 高凤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2版,第184页。
[9] 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图书有限公司,第419页。
[10]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版,第185页。
[11]戴东雄、戴炎辉《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页。余延满《亲属法原论》,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1版,第46页,注117。
[12] 栗生武夫着《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9页。
[13]栗生武夫着《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58页。
[14]栗生武夫着《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58页。
[15]栗生武夫着《婚姻法之近代化》,胡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58——59页。
[16]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296页。
[17]瑞士民法典亲属法(节录)http://www.314law.com.cn/info.php?id=451。但该规定已经被删除,见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
[18]费安铃、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1版, 第47页。
[19]格鲁吉亚民法第1145条(假婚无效)规定:1.不组成家庭的婚姻可宣布无效。2.民事登记机关有权提请法庭宣布假婚无效;如一方结婚的目的不为组成家庭,则另一方有权诉请法庭宣布婚姻无效。3.如法庭审理前原登记结婚的双方事实上已组成家庭,则该婚姻不得被宣布为无效。
[20]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2月1版,第473页。
[21]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14版,第296页——297页。
[22] http://bo.io.gov.mo/bo/i/99/31/codcivcn/codciv15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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