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董杜骄(3)
特征相同(近)点
观点2
观点3
观点4
1
高科技性、易破坏性
双重性
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
和篡改
2
无形性
隐蔽性
无形性
3
复合性
多媒体性
复合性
4
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
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
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
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
值得注意的是观点4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以及我国现阶段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还很难做到电子证据遭破坏后还原,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证据常常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因此,间接性亦是电子证据的特点之一。不过亦有学术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应是间接性的,不论是因为其本身的特点,还是依据社会发展,国际通行做法;传统法律的框架,装不下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而电子证据的发展一定会冲破传统证据法律的束缚。9
3. 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10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另外,涉及电子隐私、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网络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是一时的“出风头之举”,它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成了解决这些全新实体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从网络隐私权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网络广告的行政规制、网络和电子商务中的犯罪问题追究等诸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电子证据的强有力支持。因此,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必将依托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而展开。
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甚至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组数字化的信息,通过“0”或“1”这两个数字的不同编码记录于磁性介质中。“由于相关立法严重匮乏和滞后,目前我国的诉讼实践多把电子证据推定为书证或视听材料,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使其难为书证或视听材料所涵盖,为此对电子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成为学界的当务之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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