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邱光磊(5)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过程当中应当把握下列原则: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处于一个平等的状态的,其人身权利又以生命权为最高权,不能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同时人身权利也不因个人财富和职位的高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次公民的人身权利永远大于财产权利,不能为保护财产权利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后不能笼统地认为国家的、社会的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的利益。而对于财产权利应当依财产价值而定,不能依据持有人的不同来认定。
三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同样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但它们之间也同样又有联系又有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在于:
(一)实施的目的相同,二者保护的都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从整体利益出发,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牺牲局部的、相对较小的利益。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因此所保护的利益可以等于损害的利益,甚至可以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二)实施的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且只能是在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防卫权。但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但凡有第三种情况可以避免都不可采取,例如可以采用逃跑、报警等方式避免则不可以采取。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行为人即使可以逃跑来避免但他仍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后果相同,二者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具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来自自然灾害,还可以是动物的袭击或人的生理、病理的病患或其他的危险因素。
(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行为对他人相对较小合法权益的损害。如果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反击的话,则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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