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实证视角————一个律师的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札记/王咏东(3)
七、建立企业商标、商号、域名一体化策略
从广义上讲,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只有商号是企业将自己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标记。域名就是网站的地址,具有全球唯一性。如今没有网站的企业已经几乎没有,网站也是相关公众认识企业,是企业进行宣传的平台。域名就是在网络世界企业区别于他人的识别标识。商标、商号、域名成为在网络时代企业经营不能或缺的部分。所以,为了统一企业形象,减少宣传成本,避免法律风险,形成立体式标识权保护体系,我们往往建议企业把这三者的名称统一起来。使企业在宣传商标的同时,也宣传了企业,甚至是企业的域名。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一直强调突出企业商标的重要意义所在。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了这一策略。
八、善于发挥商标的有形价值。
笔者曾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看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就如何有效利用企业商标的有效价值作出了一些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在该方面的一些新发展再做进一步的阐述。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学会利用商标为企业创造有形价值。最近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就商标质押贷款出台了各种政策。如,2009年5月7日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银行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协议,计划在未来3年由北京银行拿出50亿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以扩大北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种种迹象显示,企业通过商标质押融资的渠道将会越来越宽。
第二,善于利用商标出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是关于对设立公司时可以以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规定,这里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1999年12月25日的《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相比,大大提高了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的比重,最高可以达到70%。这也使得企业可以在以后的投资,合并,改制、重组,并购甚至清算中,都可以把商标转化为相应的货币价值形式,从而取得相应的股份或者清偿相应的债权。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有形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善于利用商标转让。对于一些企业不重要且很少使用的的商标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转让,既可以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也可以作为企业融资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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