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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与观念冲突之我见/熊伟(5)
  (1)坚持行政复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同级政府复议为主,发挥政府主导全面的作用,通过行政复议,发现行政决策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以政府通报(通知)的形式,纠正违法个案,防止相同事件发生,指导面上工作。
  (2) 确立行政复议复查、评议的法律定位。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中应吸纳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公正透明地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作出评判。改《行政复议决定书》为《行政复议评查书》,并通过社会媒体予以公布。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用《通报》、《整改意见书》等行政内部管理方式下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评查书》有不同意见,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3)简化复议程序,缩短复议时间。废除《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对受理的规定,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专门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只要当事人通讯联系方式明确,一律以《行政复议评查书》给予回复的办法处理。根据现代通讯条件,既可书面回复,也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网上公布等方式回复。凡是回复的《行政复议评查书》行政机关必须存档备查。所有复议申请均不受时限、次数限制。
  进一步体现及时便民原则,大刀阔斧地压缩行政复议办理时限规定,基本时限设置为一个月,特殊列外情况再延长一个月。即行政复议机关以月为期,每月处理一批行政复议申请,并公布一批《行政复议评查书》,当月未公布的顺延至下月。
  (4)变革目前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一人或二人办案的模式,采用由行政复议机关邀请社会各界组成的专门审查会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汇报,专门审查会议讨论,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决定的形式对复议事项负责。
  按照以上观点,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救济”相分离的原则。通过为群众答疑解难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既有利于做好群众的工作,又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改正工作,还实现了复议机关公正、权威、亲民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工作要求。
  行政复议制度实施十八年来的历史证明,行政复议如果只是处理个案,是没有出路的。如何使政策和法制观念更好的融合,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发现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规范行政执法,才是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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