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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王志辉(3)

亮点6——简化补交程序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防止保险公司以补交材料为名推诿赔偿责任。

亮点7——加快赔款速度
  明确了保险公司最长30天的核定时间,一旦双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必须在10天的履行期限内完成。

亮点8——明确拒赔时间
  自核定作出后拒赔或者拒付,3天的通知期限不得逾越。

亮点9———保险人承担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新旧保险法全文共出现三项这样的规定,全部都存在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项下
这三项最大程度减轻了被保险人出险后的经济负担,体现了“保险为民”的思想。
  案例五:廖先生于2006年5月为他的妻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廖先生本人、他的妻子和他的独生儿子廖小刚。廖小刚游手好闲多年,还有赌博的恶习。2008年3月,为了赌博廖小刚向其母亲索要钱款,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将其母亲杀死。案发后,廖先生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查明事实后发出拒赔通知书。
  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依据旧《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也就是说,作为受益人之一的廖小刚因故意杀人罪丧失了受益权,并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作为投保人的廖先生虽然没有任何责任,但也因为廖小刚丧失受益权而导致自己也丧失了受益权。但新《保险法》有不同规定,受益人的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导致投保人丧失受益权,即廖先生仍然能获得赔偿。
还是这个案例,如果是廖先生因赌博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廖小刚没有任何犯罪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因投保人廖先生的犯罪行为而拒赔则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廖先生交足了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廖小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亮点10——增加被保险人获赔的机会
  新法取消了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法获赔规定,即增加被保险人获赔的机会。

亮点11——增加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
  新法增加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也会丧失受益权的规定,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2008年7月程小姐为偿还欠黄小姐的借款8万元,而将自己名下的本田车转让给黄小姐(车辆投保全车险),车辆未过户的情况下,黄小姐实际已经使用了该车辆,2008年10月,黄小姐因驾驶超速刹车失灵撞到路边大树上导致重伤。事故发生后,黄小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遭到拒赔,理由是车辆转让没有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于是黄小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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