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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闪亮登场/王志辉(4)
  问:黄小姐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律师分析:这个问题在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已经争论了多年,通常保险合同也都会有这样的约定:“如果车辆转让不及时在保险公司做批改保险公司则有权拒赔”。实践中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一是判决支持赔付;二是判决不支持赔付。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机动车转让不再以过户为由对抗第三人。如果在新《保险法》实施以后发生交通事故,黄小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保险合同自动对黄小姐生效。

亮点12——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新《保险法》一改旧《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的限制,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仍要继续承保,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给予自动保护。
  但同时增加了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有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亮点13——强化保险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的对比外,本人对新旧法中“合同约定”与“合同另有约定”做了统计如下: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合同约定”共出现9处 “合同约定”共出现30处
“合同另有约定”共出现7处 “合同另有约定”共出现8处

  可以得出结论是:新《保险法》更加尊重合同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因此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有不明之处及时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
  对于《保险法》的重大变化,本律师觉得很感慨,这部保障民生,重视民权的法律越来越体现”契约自由原则”。而本律师多年的工作实践发现,我们国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往往不重视合同的内容,通常是“拿来就签字,事后找律师”,这样的做法其实存在很大隐患,一旦发生纠纷,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很多时候结果在一开始就注定了。保险保的是未来,可没有一个好的现在,如何获得一个好的未来?因此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最好寻求自己信任的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才能够防范于未然,才是真正的捷径。

王志辉律师供稿
附:个人简历
王志辉律师,女,1977年出生,硕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年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
199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试。
2004年开始律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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