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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重要法条/陈召利(3)

[要点提示4] 小区汽车库(位)不会单独发证,只在相应的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注记。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建筑区划内汽车库(位)转移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分别在汽车库(位)和相对应房屋的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相对应房屋的权属证书上注记。
房屋所有权人转让附有汽车库(位)所有权的房屋,不再拥有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身份的,该汽车库(位)应当连同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汽车库(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深度解读]

  通过本条规定可知,汽车库(位)只是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会单独发证,只在相应的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注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为保证满足这一规定,并考虑到在建筑区划内拥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房屋的业主转让部分房屋的情形,本条明确,房屋所有权人转让附有汽车库(位)的房屋,不再拥有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身份的,该汽车库(位)应当连同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汽车库(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这有效避免产生“有车无房”的业主,也就是说,在无锡市不会存在只享有汽车库(位)的所有权而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要点提示5]预告登记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预告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深度解读]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就是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预告登记可以有效避免“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提示6]预告登记设前置条件,“期房”多一份保障。

  第五十一条 预购房屋未办理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以该房屋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

[深度解读]

  本条是专门针对“期房”而设立的规定。现实中经常发生开发上将“期房”售出后在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利益。本条规定将有效杜绝这一现象发生。因为,期房如欲办理抵押登记,必须先办理已售的预告登记,此后如该房屋需要办理抵押,必须经购房者同意。这将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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