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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捉奸”的证据效力/蔡武(2)
  综上,可以肯定的是对捉奸证据因其涉及到取证过程的合法性问题,所以一般来说,捉奸证据是不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但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故只要不是违反公顺良序,不是在侵害另一个更大的法益情况下取得的捉奸证据是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应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如出于非法目的,并且有其他相关的证据与之相互佐证时(即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证据上具有优势时,即通常法理上所说的优势证据)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依据的。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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