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继承权的法律探讨/蔡武(2)
(三)妇女继承权的限制
妇女继承权即使被一些人承认,往往在继承份额上也是与男子不对等的。这就导致有些妇女虽然在现实中与男子尽了同等的各项法律或道德义务,但在实际当中不能享受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利。甚至有些妇女名义上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实际上中是取得了对财产的使用权,而不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如果妇女一旦处分财产就会遭到亲属或家族人员的粗暴干涉。
二、我国继承法对妇女继承权保护的体现
我国《继承法》的条文设置及其在规范设置所体现的精神,都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它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作出更加明确、更加全面的规定,为妇女享有继承权,提供了一可靠的法律保障。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上亦有所体现。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继承法中。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某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旧习惯、旧意识,特别是对已结婚的妇女更为歧视,对她们的继承权往往采取漠视与否定的态度。在同一亲等中,男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女儿和儿子、妻子和丈夫、母亲和父亲,他们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
其次,是赡养公、婆的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未再婚的儿媳,在丈夫死后,一直和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可以比照养父母子女关系,承认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但首先要把儿媳的一份个人财产和公婆的财产分割清楚,在分清遗产的范围以后,再开始继承。当然,公婆和丧偶儿媳间的扶养关系,并不要求他们相互对等,只要一方对他方自愿尽了扶养义务,就应认定双方扶养关系的确立,而不只是尽义务的一方对他方才享有继承权。这样规定对提倡尊老爱老,发扬社会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有积极意义的。
再次,是在继承时不应损害妇妇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财产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遮产。”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时间上看,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只有这段时间内所得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夫妻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从内容上说,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失妻一方或双方结婚后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因储蓄而取得的利息等),第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财产,第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受赠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些人把夫妻共同财产当成丈夫的个人遗产,没有先将属于妻子的财产分出,就由丈夫的子女、父母和妻子共同继承遗产。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妻子个人财产所有权,把属于妻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当成丈夫的遗产共同继承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有的甚至将丈夫死后的遗产,由儿子单独继承,完全剥夺了妻子的继承权,这更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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