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继承权的法律探讨/蔡武(3)
最后,是妇女继承所得遗产他人不得干涉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婚烟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后,妻子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继承丈夫的遗产是合理合法的,任何人不得借故干涉和剥夺她的继承权,寡妇有公婆、子女的,要和公婆、子女共同继承(但要将寡妇本人的财产先分出),还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也要考虑对死者所尽义务的大小,以及各继承人在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寡妇只能按这一原则继承自己应得的遗产,无公婆、子女的,由寡妇全部继承。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女方在丈夫去世后,完全有再婚的自由。妇女再嫁时,除带走个人的财产外,有权将应由她继承的遗产带走,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如果未成年子女由她抚养,可将子女应得的遗产也随之带走。
三、对妇女继承权保护的一此观点
女子和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但要真正地把法律确认的妇女继承权真正落实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同努力,建立健全一些措施:
(一)加大和增强法治教育工作。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让公民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基本途径。我国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广大妇女的法律知识仍然十分缺乏,她们不可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法制宣传不能只搞一阵子,更不能只是于新法颁布时宣传一下,对于涉及全国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反复宣传,运用期刊杂志等各种媒体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制教育,使有关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要大力宣传《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使广大群众和干部掌握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消除 “重男轻女”的旧观念,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现代法治观念,做到依法处理家庭关系。
(二)提高妇女自身法律素质,做到能用法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制定法律和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外在因素,广大妇女提高自身素质,发扬“四自”精神,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内在因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如果缺少妇女的努力和奋争,妇女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实现。妇女的继承权受到侵犯,是主、客观原因的综合下使能。如果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犯,也就无从谈起保护问题;如果虽能知道被侵权,但又不求助于法律保护也是枉然。因此,首先应该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明确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其次应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他人不得剥夺、侵犯;再次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能理直气壮地提出合理要求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纠纷;最后应有充分的自信,自信通过应用法律武器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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