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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形式的思考/张在祯(11)

  国家立法的必要性。国发〔2009〕19号《意见》提出的“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既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税收和法律制度”,“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纠纷审理、仲裁机制”,“建立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制度”等一系列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任务和措施,基本上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立法或授权最高法院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其实,由国务院《意见》提出这些国务院自身不应、不能、不宜解决的问题,已经说明国家立法机关该出手了。就现实情况而言,我国金融活动的含金量与我国金融法规的层级很不相匹配;就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立法而言,若在关键环节和体制性瓶颈问题上取得新突破,必须由国家立法。

  国家立法的艰巨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涉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国家利益、外国企业和个人的利益。美国的金融立法史已经证明,金融立法充满着正邪之间的较量。如,美国立法者和监管者对场外衍生工具的监管政策并非自始至终一直采取不干预政策,经历了监管提倡者与自律者相互较量的过程,而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其主流观点可能仍是后者。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须引进国外先进规则,也勿废本土文化优秀基因。虚拟经济必须为实体经济服务。“坚决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和实际需要的金融创新。”(2009年4月24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第24届北京年会所言)更多关注经济主体的有效需求,而非金融家的指标热情。国际金融中心,必然伴随跨国资金集中,资金集中必然导致风险集中。国际金融危机再一次告诫我们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珍视这一历史事件,汲取经验教训,审时度势,主动立法,适时出台金融中心建设的专项法律,以推动我国金融相关法律发展,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

  国家立法的重要性。如果说30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大门洞开的话,那么国际金融中心的建成,将意味着中国经济体内的血液将与世界各经济体的血液混合。金融中心就是一国或国际经济的血液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既不同于举办一届精彩的奥运会,也不同于举办一次难忘的世博会,事关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国家经济安全。每个国家都把对金融控制权列为国家战略问题,中国当然也不例外。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必然给予高度关注。需要指出的是,制定有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固然重要,监控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违宪,也是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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