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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形式的思考/张在祯(15)

十、尽早规划国际金融中心的法规体系

  可能很多人要问,这个问题是否提得太早点了吧?笔者以为,应该在1992年即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时就开始考虑了。就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的时间段而言,可划分为四个阶段:最为关键的当然是国发〔2009〕19号《意见》发布即2009年到2020年的“形成期”;2020年以后将进入“发展完善期”;值得全面系统总结的则是1992年至2009年的“形成初期”;1992年以前至改革开放之初应为“探索期”。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鉴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开放性、试验性、规范性、示范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规体系,既要满足上海服务全国的需要、又要符合通行的国际惯例的要求。最终,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球化进程的加深,应该逐步与世界金融中心的法制趋同。

  建立健全比较完备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规体系,务必动员各方力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根据国家金融改革发展的大局和上海的实际需要与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尽早启动立法规划、合理编制年度计划、及时组织解读培训、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同时,对已出台的各种相关法规政策,适时进行修改、清理、汇编、编纂。不要忽视对有关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法规的清理工作,正如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所言“清理不容易,不清理了不得”。凡是经历过法规清理工作的人,大都尝过“剪不断,理还乱”的折磨。坚决避免出现“废法、修法难于制定新法”的现象,我们应以播种绿化地的精神,搞上海的金融立法,以根治苏州河的精神,抓上海的法规清理。因此,笔者建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领导机构,尽快组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规信息系统”建设,并形成“立、改、废”相结合的长效良性工作机制。

△ 结语

  无论上海迈向国际金融中心的道路多么长,期间会遇到什么样的困难,但在立法形式这个问题上,道路非常广阔,方式非常灵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国家立法不仅可以进行一般立法,也可以进行特别立法。国家可以针对特定地区立法、针对特定行业立法、针对特定企业立法、针对特定事项立法。上海地方立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更没有必要绕过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划分。事实将会证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问题,既不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瓶颈,也不会对国家立法权构成挑战。凭我们中国人的智慧和世界金融立法经验,足以解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形式问题。其实,最为基础的还是上海的金融创新试验是否成功、上海和有关部门所提的各项立法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至于立法决策不会成为障碍,因为这是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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