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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之反思/王礼仁(6)

三、为有审判拙著来

  在时下普遍轻视亲属法的今天,我为什么还偏爱亲属法,并出版亲属法专著?这是因为我的工作,每天都与婚姻案件打交道,在案件面前,不能退或让,也没有退路或让路,因为法官不得拒绝判决。

  不论法条是否有规定或理论上是否有答案,法官都得裁判。为了断案,我得学习;为了断案,我得思考;为了断案,我得独立解决问题;为了断案,我得毫无选择地把学习和研究与自己的审判工作挂钩。亲属法因此与我结上不解之缘。

  法学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或兴趣选择研究范围;可以不受外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件影响,而专注一事;可以对日新月异、千姿百态的法律现象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完全按照自己既定的目标按部就班。而法官则不同,对现实问题,必须迎头面对,没有回避的余地;必须随时根据自己手中的案件调整研究方向。这就是法官与法学家的区别。

  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官不仅应当是法学家,而且应当是上乘法学家。即法官不仅应当是理论深厚、知识渊博的法学家,还应当是责任意识强,积极探索问题,善于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学家。

  因而,面对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法官不能等、不能靠,更不能完全寄希于法学家解决,而主要应该依靠于自己解决;面对现实中没有及时解决的法律问题,也不能责备于法学家,而应当责备自己。因为,法官更有责任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自己审理的案件,自己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法官的使命决定了法官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探索法学理论的责任,应当在审判岗位上与法学家一起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正是基于工作的压力和职业责任的要求,我在审判工作中带着问题学,边学习边研究,把研究成果运用到具体审判工作中。同时,指导基层法院也是自己的职责之一,面对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使我震撼大,也对我压力大。我曾经下去讲过一些课,但授课面有限,授课内容也有限,加之人员流动大,难以有效地解决基层法院婚姻审判的质量问题。为此,我决定结合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从一种全新的角度,写一本婚姻法著作,系统地介绍有关知识,并对一些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以便大家参考。于是便有了此书。

  我乃一名布衣法官,著书并非本行,委实因工作压力而强为之。倘能为规范婚姻审判行为,完善婚姻审判体制,聊以献芹,则为大幸。

四、身份法研究任重而道远

  身份法需要研究的问题相当多,这里仅就婚姻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略举二三。

  (一)关于婚姻审判程序和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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