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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之反思/王礼仁(8)

  (二)关于婚姻家庭方面案由的补充完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布的民事案由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案由很不全面。比如亲子关系、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离婚无效、解除同居关系等,都没有在民事案由中规定。而这方面的案件,又不能包括在其他婚姻家庭案由中,需要补充规定。

  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中合法配偶,有权提出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之诉,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案由。亲子关系诉讼、离婚无效诉讼,已经相当普遍,都应当成为独立的案由。

  设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案由,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外的婚姻登记瑕疵,如果不能承认其婚姻效力,则不能再冠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名称。否则,就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婚姻登记瑕疵,主要是违反婚姻登记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按照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这类纠纷,更为科学。

  (三)婚姻审判中的重大理论和热点问题

  如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的适用问题,特别是民法通则中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能否适用婚姻等身份行为;婚姻审判中职权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和审级;合同婚姻、身份约定、“夫妻忠诚协议”、 附条件结婚或离婚协议、预备离婚协议等效力问题;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程序;亲子鉴定程序;婚姻诉讼的合并与反诉等,都是当前婚姻审判中面临的新课题,需要进行理论论证和司法解释,以规范司法。

  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对身份关系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上的特点,作了一些初步研究。但由于时间仓促,更因个人水平有限,见解难免浅陋,甚至错误。希望专家学者斧正,亦冀理论界和司法界有更多的智者贤达,关注亲属法,研究亲属法,发表高见,以推进我国婚姻审判司法水平。


【注释】
[1] 又恰值《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为抢在解释定稿之前出版,更是惜时如金,须臾不让。
[2] 陈棋炎 黄宗乐 郭振恭《民法亲属新论》,台湾地区三民书局2002年10月修订版第1——2页。
[3] 台湾 戴炎辉 戴东雄《亲属法》,台湾地区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8月修订版,第1页。
[4] 应当说明的是,基层法院婚姻案件有40%——60%是调解结案,80% “问题案件”并不是全部婚姻案件的比例,只是判决案件,而且判决的案件并非都上诉,婚姻案件的上诉率不到10%,因而,“问题婚姻案件”在整个婚姻案件中仍不到10%。当然,就上诉案件看,这个比例则是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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