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非法拆迁罪”——律师向全国人大递交立法建议书/娄本清(3)
七)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危及国家政权
直接影响与扰乱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危及人民的生存,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与国家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因而增加仇视党和政府的力量,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祸国殃民。伤害的是人民群众对党的感情,做的是亲者恨仇者快的事情,客观上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增加力量。
八)政府代替开发商,将被拆迁人置于不平等地位。在强权参与下,使本来弱势的被拆迁户雪上加霜。无奈,只有选择进京上访或者拼命之路。
九)不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归根到底,不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是符合某些或者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长此以往,祸国殃民。是封建“土皇帝”的表现。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哪里去了?守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遵纪守法。在拆迁者眼里都成了泡影。
我们反思:为何非法拆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眼皮底下如此猖獗?党委、政府在制止非法拆迁中缺位,表现得相当消极,甚至直接参与非法拆迁。有法不依,刑法缺位,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非法拆迁的气焰,极大伤害了人民感情。如此严重违法《宪法》与民事住宅权(人权)的极端侵权行为,竟然得不到刑法的处罚。为此,应当从行政、民事、刑事方面设计一个针对非法拆迁的法律体系,叫停非法拆迁。辽宁本溪拆迁案又一次以血的教训警示国人——非法拆迁祸国殃民!应当下重拳叫停!
制止非法拆迁,立法机关不能缺位!刑法不能缺位!
二、当前非法拆迁涉嫌的罪名
1、非法侵入住宅罪
2、毁坏公私财产罪(刑法275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故意伤害罪
5、诽谤罪
5、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
三、政策法律层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世界人权宣言》
3、《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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