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价值与司法适用:纠纷解决视野中的致送机制/林智明(9)
注释:
[1] 泰特雷(William Tetliey):《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刘兴莉译,黄进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我国台湾学者如马汉宝、曾陈明汝等多持此种看法,参金彭年、汪江连:《从反致制度的本质看我国关于反致制度的取舍》,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4卷第2期。
[3] 阮毅成:《我国国际私法制度中的“移送”问题》,载马汉宝主编《国际私法论文选辑(下)》。
[4] 这是《辞源》的定义。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6]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第118页。
[7] 李双元、徐建国:《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页。
[8] 李双元、徐建国:《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 “反致法”的说法参卢峻:《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10] [台]刘铁峥:《反致条款与判决一致》,载《国际私法论文选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512页。
[11] 李双元、徐建国:《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8页。
[12] 付志刚:《现代国际私法理念下反致价值追求的新发展》,载《求索》2006年第8期。
[13] 付志刚:《论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对反致应当采取的态度》,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
[14] 胡斌:《反致学说争论的再分析》,载《当代国际私法问题》,黄进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5] 学界谈及纠纷解决机制诸如人民调解、ADR等均是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法机制,但这并非纠纷解决机制的全部内涵。从纠纷解决与法的内在与历史关系分析,随着法性质和功能的分化,纠纷解决就与不同法的形态耦合成实体法机制、程序法机制和冲突法机制。纠纷解决的实体法机制,尤其是冲突法机制正为当下纠纷解决理论的盲区。
[16] 胡永庆:《论法律选择方法的多元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第163页。
[17] 韦斯:《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第2卷,第9页。
[18] [英]J.H.C. 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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