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海金融立法,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张在祯(3)
支持保护。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息息相关。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业的稳健经营是分不开的。今年3月原最高人民法院长期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李国光委员在沪为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组织的“2004金融法制论坛”作《走向法治的中国金融业》演讲时,就颇有感触地谈到,法院在审理涉及商业银行的案件时,一方面要按照平等原则将银行作为普通的当事人对待,同时又将银行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对涉金融案件予以高度关注,因为银行的钱绝大部分来自企业和储户。可见,我国司法系统是相当注意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上海市政府历来就有重视和保护在沪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良好传统,在上海建立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就更应注意对金融行业的保护。大力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上海地方金融立法得以实现。如深圳市为巩固和强化区域金融中心地位,在2003年就制定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适当干预。“稳定压倒一切”的基本原理,特别适用于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银行、证券、保险涉及众多储户、股民、险民等民众利益。金融安全不仅涉及经济安全和百姓生活,还会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最起码要求,就是牢固地建立在金融安全区的基础之上。有权必有责,同时,有责也必有权,权力与责任必须相协调。既然在沪的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重大风险问题,必然影响到上海的经济和社会稳定,那么创建全市范围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就是上海市政府的天赋职责。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在沪金融机构进行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对任何可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苗头,必须进行快速处置,适当干预。金融中心离不开地方政府介入,至于政府如何介入,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上海地方性金融立法予以规范。
统一协调。从表面上看,金融行业似乎比较单一。然而,七年多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经历,使我清醒地认识到金融业务高耸宏观经济,深陷微观领域,涉及方方面面。仅简单的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就涉及房屋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车辆管理、海运船舶管理、航空飞机管理、资产评估机构、财产保险机构、公证机构等与抵押物登记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如果要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仅靠某一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必须由政府出面统一协调。例如要解决上海民办学校的贷款担保问题,就可能涉及教育局、劳动局、民政局、工商局、事业单位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政府机关。上海也出现过比较成功的统一协调案例,2003年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根据市府领导的批示,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呈报的《关于本市房地产抵押贷款中若干法律问题的紧急报告》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召开了由市府法制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局法规处、央行上海分行法律办、市银行业公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基本解决了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办理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银行事先出具放弃抵押权承诺函引发的在沪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银行抵押权冲突问题和银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重新登记和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的“真空期”问题。试想,通过上海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将这样的统一协调机制法制化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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