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海金融立法,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张在祯(6)
这就为上海市地方立法机关的金融创新立法提供了法律空间。上海市立法机关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应当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金融法规的授权立法决定。特别值得上海借鉴的是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做出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就是根据福建省袁启彤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做出的。[4] 既然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是一项既定的国家战略,那么作为加快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家战略的重大举措或联合推进机制,国家立法机关完全可以授权上海市立法机关进行受权立法。[5]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上海市地方立法机关的创新性金融受权立法,决不是什么特权,相反是一种重大责任,是一个金融经济比较发达的大都市对提升全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应当承担的历史责任。也可以说,上海肩负着历史使命,寄托着国家的梦想。
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为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制定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的专门规章,提出了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特事特办的原则。这一经典创举,对促进上海地方金融立法具有很大启发,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制定金融法规的授权立法决定,而且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可单独甚至三机构联合为上海金融中心建设专门制定有关监管或指引的部门规章。实际上2002年上海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成立,已经开创了地方政府协调管理地方金融工作的先河,作为协调管理工具的地方金融立法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九、上海金融立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意识立法。金融中心城市的政府和市民必须具有金融重要意识、金融保护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金融中心城市的地方立法就要培养和提高做事情、想问题的金融意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金融发展观念。不能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急需用钱,附近没有银行和ATM机;好不容易找到ATM机,又告知“暂停服务”;到银行取款,交通不便或者交通堵塞,或者社会治安不好,被抢被骗;到网上银行交易,网络不通;到商店购物POS机付款,通讯线路不通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对居民区、金融网点、网点交通等项目进行布局规划时,必须统一考虑金融网点的其他服务设施问题。我们的学校教育、电视节目、广播报纸、甚至城市博览会都是宣传金融知识的媒介。培育金融中心意识也是金融立法的内容之一。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口号是“城市使生活更美好”,这里当然包括城市使融资更方便。我们不妨也为金融中心建设提出一个口号“金融中心使生活更富有”。同时,我们在筹办世博会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如何利用金融服务开展世博工作,如何利用世博促进金融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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