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海金融立法,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张在祯(7)
统一协调立法。协调地方政府及其委办局等职能机构与中央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关系、统一协调上海市的立法、执法、司法和金融系统的关系,是上海地方金融立法的主要功能之一。突破银政壁垒,实现长三角金融联动也需要通过协调立法。《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授权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有权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是,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却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文件不是规章,充其量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在沪的保险和证券等其他监管机构也是如此。这就需要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人大和市政府出面,不妨建议成立上海市金融立法联合委员会,统一协调推进有关上海市金融立法工作。如2003年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制定的《中资金融机构联合制裁逃废债行为实施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联合制裁逃废债行为实施办法》,若有地方立法机关和市政府的参与,其执行力度和社会效果肯定会更好。
补救完善立法。中国很多人都知道,上海有一条连接浦西南京东路外滩与浦东陆家嘴东方明珠的越江行人观光隧道。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处理。而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要么交付权利凭证,要么办理质押登记。结果是这两种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在上海都无法办理,支持该项目的贷款银行只好去办理了一般公证手续。其实,类似这样的实例还很多,解决这样的问题并不难,关键是有关部门要有责任心,要有金融中心意识。
保障服务立法。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体系,创建上海金融安全区,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打击“逃废债”活动,解决“法律白条”和“执行难”问题,遏制政府人员金融违规行为,规范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问题,打击和抑制金融犯罪活动,建立完善的金融资信评级和金融经纪等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构建民营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等活动,都可以通过地方性的保障与服务立法加以规范。值得一提的是,加强金融中心城市政府人员金融知识的培训也很有必要,如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登记手续时,登记部门往往要求贷款银行提供一份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否则就不予办理登记。其实,最高额抵押是先有一份抵押合同,随后可能有几份主合同,与一般抵押只对应一份主合同有很大不同。诸如此类的事情发生在其他地方也许正常,但是发生在要建立金融中心的上海就有点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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