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海金融立法,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张在祯(8)
地方特色立法。如上海的房地产金融不仅非常活跃,对城市的发展与稳定也至关重要,很有必要进行专项立法。再如上海出租车的营运牌照和小轿车的牌照虽然明码标价但是无法用来作为办理银行担保贷款的质押权利,为什么不通过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加以解决?需要指出的是,特色立法不要弱化金融机构已有的权利,如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央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却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书面答复抵押人,并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无异议。这样的地方立法就不利于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
变通细化立法。如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案情大多相对简单,而诉讼费用却很高,鉴于到这些案件有一定行业特点,可否考虑制定《上海市金融案件处理办法》,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对同一自然人同时兼任多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各关联公司在借款时作循环担保,将所借贷款分配使用,发生纠纷后转移财产,逃避银行债务,而银行追索无据的情况,可否通过地方立法加以防范。再如虽然有关文件规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但是在目前的经济背景下,该贷款实质上是为了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而推出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新型贷款业务。理应由最高法院作出保护性司法解释,而地方法院也可采取保护性司法措施,如地方法院可以规定对退税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后,应当许可贷款银行据实划收退税款以收回退税贷款。
金融创新立法。一方面,有些金融业务因为经验还不成熟,立即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却有困难,国家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立法决定,使上海地方先行试验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相对成熟后,再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另一方面,上海要成为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运作中心、资金清算中心、金融创新中心、金融制度中心、金融产品中心,也都需要创新立法。金融实践中,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办了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人寿保险单可否作为银行质押担保贷款的质押权利凭证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上海金融立法可否先行一步呢?
十、上海金融立法的层次模式
上海地方金融立法的层次模式应当是金字塔形。具体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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